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七章 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動力傘飛行時,飛行員應使用與自己體重相匹配的動力傘傘衣,配備無線電雙向能動通訊器材。
第二十八條 動力傘飛行時,飛行員必須戴頭盔,穿堅固輕便的飛行鞋,配帶計時表和高度表。必要時還應穿戴防護和救生裝備。
第二十九條 未經審批,禁止動力傘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區和寬闊水域上空飛行。
第三十條 動力傘飛行員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一條 動力傘飛行員每年由中國航協進行一次年檢,審核飛行員的飛行技術水平,并頒發新的證書。未經年檢和年檢不合格的飛行員不得進行除訓練飛行以外的任何飛行,待補檢合格后,再頒發證書。參加年檢的飛行員,應按規定交納年檢費用。
第三十二條 動力傘飛行發生事故,按一等:人員死i亡;二等:人員重i傷,動力傘報廢;三等:人員骨1折,動力傘嚴重損壞的等級標準,分別在12小時,24小時,72小時的時限里,由所在俱樂部經上級地方航空運動協會上報中國航協。各地方協會,應對二等以上事故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報告報中國航協和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動力傘飛行教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章第十三條中所列條件;
(二)經過動力傘理論教學,飛行技術教學和教學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教員證書》。組織實施動力傘教學時,必須攜帶此證書。沒有取得此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動力傘的教學工作。
第十五條 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章第十四條中所列條件;
(二)通過了懸掛滑翔委i員i會技術檢查員資格審查;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員聘書》。實施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時,必須攜帶此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和《動力傘飛行教員證書》i辦法:
(一)完成了動力傘訓練大綱規定內容和時間的動力傘飛行員,通過所在俱樂部向主管航協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填寫《動力傘運動證書申請報名表》
(三)由中國航協聘任的技術檢查員進行考核,動力傘飛行,并在申請報名表上填寫考核意見,上報主管省級航協。
(四)省級航協簽署意見后,上報中國航協批準。暫無地方協會的,可由俱樂部直接上報中國航協批準。
第十七條 申辦i證書的動力傘飛行人員,需按規定交納考核、辦i證費用。
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六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動力傘的研制、生產與銷售,必須持有中國航協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聯合審查簽發的適航證明,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第二十三條 進口動力傘,必須持有國際權i威機構出具的適航證明和檢測證明,并經中國航協型號認證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進口動力傘的國內代理商,必須到中國航協注冊,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各俱樂部的動力傘,應報省級航協登記注冊,并報中國航協備案,暫無地方航協地區的俱樂部,可直接報中國航協登記注冊。未登記注冊的動力傘,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六條 使用動力傘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應在登記注冊時向主管航協聲明,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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